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
京交停车发 〔2024〕 10号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
为巩固提升道路停车改革成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市人大会常委会公告〔十五届〕第61号)及《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按照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职责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缴费通知、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缴费通知、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
二、道路停车缴费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道路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一)缴费主体
停车人(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是缴费主体,承担缴费责任。
(二)缴费期限
道路停车缴费期限为车辆驶离停车位之日起30日内。
停车人应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
(三)缴费方式
停车人应在缴费期限内,通过“北京交通”APP或市交通主管部门授权开展道路停车费缴费服务的银行网点等线上、线下渠道缴纳道路停车费(详见附件)。停车人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停车人通过下载“北京交通”APP注册并绑定车辆,或通过“交管12123”APP等方式及时更新机动车所有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号),便于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缴费通知和催缴。
三、补缴及催缴
缴费期满后45天为补缴期限,欠费停车人应在补缴期内足额补缴道路停车费。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在补缴期内进行两次催缴,对逾期仍未补缴欠费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行政处罚
(一)处罚标准
依据修改后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欠费行为按以下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300元(含)以下的,处1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处3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800元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在100元及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补缴欠费后不予行政处罚。
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和处罚。
(二)处罚实施
停车人应及时通过“北京交通”APP道路停车违法处理功能,或前往区停车管理部门设置的执法服务窗口,补缴所欠的道路停车费并接受行政处罚。
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欠费车辆的停车电子收费记录等材料,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停车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停车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执法服务窗口,充实执法力量,确保道路停车费全额纳入区级财政,罚款按规定上缴区级国库。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可通过短信、电话、现场告知或者公告等方式通知缴费和催缴欠费。
六、实施日期
本意见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8〕1651号)、《关于加强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京交函〔2019〕1707号)、《关于调整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京交停车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道路停车费缴费渠道
北京市道路停车缴费渠道如下:
一、线上缴费
北京市道路停车缴费官方渠道为“北京交通”APP。市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线上缴费渠道包括:“北京交通”微信公众号及城市服务、“京通”及“北京道路停车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中国工商银行”APP本地服务、“招商银行”APP车主服务、“乐速通”APP(ETC)。
二、线下缴费
市交通主管部门授权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在本市的全部营业网点。
市交通主管部门将持续拓展缴费渠道,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便于停车人缴纳道路停车费,官方缴费渠道信息可在市交通委门户网站查询。
关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调整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的解读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1.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规定,道路停车实行电子收费,道路停车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按照本市道路停车改革总体部署,全市十六个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分三个时间节点全面实施道路停车改革。
改革前,停车人向停车企业交纳的道路停车费性质上属于“经营性收费”;改革后,停车人向区停车管理部门缴纳的道路停车费性质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再次强调细化不予、可以不予罚款情形,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要求。我委结合欠缴道路停车费行政处罚实施工作,并认真分析梳理停车人欠费行为与停车欠费数据分布,考虑到存在遗忘、漏缴等情形,决定对处罚标准再次进行调整。
2.谁是道路停车费的缴费主体?
答:停车人(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是缴费主体。
3.道路停车费缴费期限是多长?
答:停车人在道路停车位停车,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如逾期未缴,须于补缴期内完成补缴,即缴费期满后45天内补缴欠费。若停车人逾补缴期仍未补缴欠费,将由区停车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例如:停车人在2024年1月1日停车并驶离停车位,按照规定有30日的缴费期,即2024年1月2日至1月31日。如逾期未缴,则应该在45天补缴期内完成补缴,即2月1日至3月16日内完成补缴。
4.道路停车费的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缴费渠道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线上可通过“北京交通”APP、“北京交通”微信公众号、“京通”和“北京道路停车缴费”微信及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中国工商银行”APP本地服务、“招商银行”APP车主服务、“乐速通”APP(ETC)等多种方式线上缴纳停车费;线下可前往我市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的全部营业网点,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通过银行柜台或自助柜员机缴纳道路停车费。
停车人可登录各区政府和市交通委网站查询相关缴费信息和缴费方式。同时,各区停车管理部门也会在各区政府网站发布缴费通知和催缴公告。
5.停车人如何能及时、准确收到缴费和催缴通知?
为便于停车人及时接收各区停车管理部门的缴费和催缴通知,建议停车人下载“北京交通”APP注册并绑定车辆,或通过“交管12123”APP等方式及时更新机动车所有人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号)。停车人也可以登录停放道路所在区政府网站查询道路停车缴费通知和催缴公告。
6.谁是道路停车费催缴及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答:《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缴费通知、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
7.欠缴道路停车费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三十日期满后,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催缴。停车人应当在补缴期限内及时补缴欠费。违反前款规定,经两次催缴,停车人逾期未补缴欠费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具体处罚标准为:
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300元(含)以下的,处1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300元以上500元(含)以下的,处3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5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处500元罚款;累计欠费金额800元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对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在同一行政区累计欠费金额在100元及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补缴欠费后不予行政处罚。
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和处罚。
8.若同一辆车在不同行政区域均发生欠费行为,如何处罚?
答:在本市各区发生的欠费行为按行政区单独计算,同一车辆在多个区产生欠费行为的,由欠费行为发生地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催缴和处罚。
例如:同一车辆在一个自然月内,在西城区欠缴道路停车费5次,累计欠费总金额120元;在东城区欠缴道路停车费6次,累计欠费总金额150元。按照规定,应当由西城区、东城区停车管理部门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9.修改后的处罚标准何时实施?
答:本《意见》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